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95mg/100ml。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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