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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4********,汉族,中专肄业,三门峡市**酒店厨师,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4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4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M*****的小型轿车沿三门峡市召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明佳苑门口处时,碰撞行人赵某甲,致被害人赵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赵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1、案发后,2019年4月2日23时52分许,李某某拨打110报警,并返回到事故现场。

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赵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丁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赵某乙、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110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三门峡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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