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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兰商干渠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商干渠管理范围线内0201处”,因操作不当、三轮电动车失控,致使乘坐人贾某某溺水死亡及乘坐人郭某某、王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方赔偿贾莹莹方各种损失1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诊断证明、居民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进一步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被传唤到案,自愿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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