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乡**村。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8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4Km+12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先后与道路东侧护栏及前方同向刘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护栏、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淑建
助理检察员:张 帆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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