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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2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10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沿骆通3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通许县**镇**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张某甲受伤,后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向通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金霞

检察官助理:李赞赞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赔偿协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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