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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分局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分局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1时,被告人李某驾驶渝******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纳溪往隆昌方向行驶,在行驶至G76厦蓉高速隆纳段1875公里处时,被告人李某用手机回复信息导致驾驶车辆注意力不集中,其所驾车辆右侧车头与停在应急车道内川******号小型面包车以及该车辆驾驶员钟某某发生碰撞(碰撞时钟某某在川******号小型面包车外更换轮胎),碰撞后李某驾驶的渝******号重型厢式货车又与同向护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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