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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东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停车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2时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E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洋浦经济开发区陆顺检测站出发,沿洋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洋浦大道原银盏村路口右转弯时,由于疏忽大意,避让不及,与同向行驶至此路口的羊某某(25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羊某某身体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死亡证明、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保险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均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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