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东区,现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停车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2时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E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洋浦经济开发区陆顺检测站出发,沿洋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洋浦大道原银盏村路口右转弯时,由于疏忽大意,避让不及,与同向行驶至此路口的羊某某(25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羊某某身体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死亡证明、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保险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均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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