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05时许, 李某某驾驶蒙A*****号轻型货车沿2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597公里加300米处时,车辆驶出公路坠入路外荒地内,致使车辆受损,乘车人吕某某受伤,段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吕某某受伤,段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伟炜
检察官助理:张乐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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