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A****Z号小型轿车,沿云梦县**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将自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安某某撞倒,造成安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安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2月15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云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丽娜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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