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市**服饰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现租住十堰市郧阳区**镇**站**。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9月24日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鄂F****8号小型越野客车自十堰市郧阳区**镇向襄阳市方向行驶,行至白竹线53KM+65M处,因占道超车,与对向由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鄂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康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甲、康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康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康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79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带民事诉讼状及相关资料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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