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7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日至8月17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0日至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证驾驶鄂R****6号小型轿车沿34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镇**地段,将路面行人曾某某撞倒,李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办案机关通知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曾某某的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肖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视频;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309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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