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红春社区**委**组,住宜都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4日,宜都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8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9吉利牌小轿车沿S278省道由陆城往王家畈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该路2㎞+600m路段时,其在加速超过在其车辆右前方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53周岁)时,因操作不当,致其驾驶车辆右侧与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左侧发生刮擦,造成杨某某倒地受伤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宜都市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后认定,李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受理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行车记录仪视频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检察官助理:王莉玲

2021年1月5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1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