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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枣阳市“****”旁的还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鄂F****1),沿枣阳市中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湾红绿灯路口时,追尾撞上前方同向被害人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后于次日1时许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9.46mg/100ml。

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惠某某系生前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现场、车辆照片及被告人提取血样照片等物证;2.枣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均义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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