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0日19时1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A****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区双凤大道与百泰路路段一加油站内倒车时,将行人韩某甲撞倒并碾压,造成韩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甲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胸腔脏器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事故接出警记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身份及驾驶资格信息、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韩某乙、韩某丙证言;3.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书;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到案经过;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3272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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