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沙洋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沿沙洋县启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枣林社区十组路口变更车道右转弯时,与同向右车道罗某某驾驶的无号“珠江”牌两轮摩托车(载其妻熊某某)发生刮擦,致人、车倒地。熊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2日死亡(殁年55岁)。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熊某某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5万元,垫付治疗费及丧葬费495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沙洋县交通警察大队勘验笔录; 4.沙洋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5.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沙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金凤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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