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9********,汉族,党员,初中肄业,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农用车自罗田县凤山镇拔云间公园往慈云街方向逆向行驶,行至慈云街路口,车辆失控冲出道路外,撞上路外在此地段聚集、停留的居民,致被害人李某乙、某某某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叶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等1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某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委托鉴定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乙、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晓玲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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