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李某乙,自老河口市**办**处宋营村出发前往**镇**村**组,沿襄丹线由南向北行至襄丹线70公里处洪山嘴镇洪山嘴村三组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情况,将路边的行人张某某(男,殁年51岁)撞倒。李某乙拨打120,李某甲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后张某某经老河口市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李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2万元,双方协商民事赔偿另案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朱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案发后在附近等候,经电话联系到案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浦克富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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