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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50********,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襄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广益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甲,行驶至本市樊城区**大道与**路交叉路口西南侧停车后,再起步由北向南行驶时,未安全驾驶,造成被害人李某甲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来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6日凌晨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曹蕾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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