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乡**房**村**组,现住东安县**镇**花园旁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M*****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永州市零陵区方向往东安县白牙市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交警大队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彭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领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勋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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