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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物流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普通轻型货车载乘彭某某,沿S2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S208线1KM+880M地段,与车行前方右侧行人叶方福相撞,造成叶方福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湘市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领条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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