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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并加装雨棚的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平江县虹桥镇集镇路段,在行驶过程中挂碰到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头部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联系朋友马上将被害人胡某某送医抢救,随后主动投案。2020年6月7日,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和解协议、免于刑事处罚的报告、出警经过、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结合案件情节、平江县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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