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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悬挂车牌为湘B7****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北湖区鲁塘镇驶往桂阳县清和乡芙蓉村方向,16时许,途经桂阳县清和乡芙蓉村曹某甲家门口路段起步时,未确保安全观察前方道路,撞到车前的曹某乙,造成曹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据公开书、不予调解通知书、户籍证明、桂阳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曹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煜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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