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6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桃江县***镇***路往**大屋方向行驶,途经**路路段时,遇被害人高某某步行横穿道路。因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所驾车辆撞到行人高某某,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逃逸。2020年1月21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归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法医学鉴定书、车辆属性鉴定书、车辆技术状况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照片;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鲁欢存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1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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