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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8时2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H*****小型轿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万香酒店沿近桃路往豪苑菜市场方向行驶,途径豪苑菜市场门口路段时,被告人李某某因注意力不集中,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线撞到对向行人卜某甲,致被害人卜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行车注意力不集中,越过道路中心黄线,撞到道路上的行人卜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跟随救护车去医院,民警在医院将李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8万元,另由保险公司赔偿76.062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卜某乙的证言;3.死因及损伤特征法医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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