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傍晚,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湘KPX***轻型货车从本市六亩塘镇秀溪村开往本市三甲乡落马江村,18时40分许,途经本市六亩塘镇良溪村公路地段时因技术生疏撞到公路上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2019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与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周某某家属各项费用12900元,周某某家属出具请求免除李某刑事责任的报告,钱于同月21日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协议书、领条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梁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且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倩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1158*****、159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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