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湘L***** 重型自卸货车从江永县方向往双牌县方向行驶。22 时15 分,当车辆行驶至道县祥霖铺镇笔架山村路段时,与同车道行驶在前面的由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湘M*****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0月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22时20分许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与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谅解书、赔偿凭证、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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