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2012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8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广汽丰田无号牌多用途乘用车,沿焦作市中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村路口处,与正在练习开车的陈某某驾驶的豫H****学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同乘人员马某某重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8日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9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部分损失。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岩
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 年4 月24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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