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班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路**号。于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班戈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班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3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川WRC***轻型普通货车,从那曲市班戈县往那曲市申扎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17线2178km+450m处时,因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中打瞌睡,使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和乘车人俄某甲、吉某甲、俄某乙、加某某、吉某乙不同程度的受伤及车辆损坏,乘车人邱某某、阿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乘车人吉某乙受重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邱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鉴定人阿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鉴定人吉某乙的化脓性脑膜炎属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乘车人俄某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现场,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及收条、劳务合同、死亡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谢某某、尼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吉某甲、加某某、俄某甲 、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车辆及尸检、伤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班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木央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现住班戈县交警大队院
内,联系号码:136****9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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