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李**,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3********,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东华镇幽兰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由登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登封市X048高白线库庄村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驾驶的绿源电动车相撞,致王**及电动车乘车人李**受伤。案发后李**弃车逃逸。登封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供述;2、被害人王**陈述;3、证人李**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克
张恒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郑州第三看守所 。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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