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榆中县,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D*****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区**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路口右转弯时,车辆与沿**东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甘D*****号王派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碰撞,致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苏某某经白银市**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7日死亡。经白银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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