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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BT****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盘州市红果镇往刘官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盘州市**快速通道**大桥桥头处施工路段时,车辆撞在**大桥桥头右侧水泥防护栏上,造成贵BT****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李某某及乘车人王某甲受伤、何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6日,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何某某、王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2日李某某与何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死者家属46000元人民币,已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与伤者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甲不要求赔偿并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006号川旭鉴【贵-盘】(2019)车鉴字第526号、(盘)公(司)鉴(法病)字[2019]196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国家交通管理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燕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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