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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28号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往东行驶于最右侧车道,至晋江市**街道**工业区**路**村“****”网吧路段,临近发现前方从路北侧往路南侧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某,被告人李某丙采取措施不及,致二轮摩托车前部碰撞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8日死亡、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丙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丙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向处警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破案经过、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丙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二份、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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