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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4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2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蒙D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王某甲、魏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王某乙和阿某某)沿省道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25公里+480米处,车辆发生侧滑后驶入道路左侧与道路左侧的护墙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魏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王某乙、阿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机件及护墙损坏的道口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魏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王某乙、阿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魏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王某乙、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体痕迹检验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娜美拉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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