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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镇*庄*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舞钢市迎宾大道武功村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功转盘北侧路段后,逆向行驶左转弯过程中与赵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步行到武功派出所报案,之后步行返回现场。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22日,经舞钢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而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文生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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