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8时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V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闫庄镇中心初中路段处,与顺行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段某某受重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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