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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8时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V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闫庄镇中心初中路段处,与顺行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段某某受重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8月1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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