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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层**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方某某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7号小型轿车沿长安区南横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5KM+540M处,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冯某某碰撞,冯某某倒地后,郑某某驾驶的陕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南横线由东向西行驶而来从被害人身体上方骑行而过。冯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冯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事故现场勘查材料笔录;3、尸体检查鉴定意见书;4、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视频;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8、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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