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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镇**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男12月8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DU***号小型轿车,载胡某行驶至西畴县246国道K1610+550M路段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胡某现场死亡,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当事人、证人、驾驶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予调解)通知、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及收款人复印件;

2.鉴定意见:尸体鉴定委托书、尸体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聘请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聘请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血样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照片;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顺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5776*****

2.卷宗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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