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现住镇宁自治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贵GB****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镇宁自治县城沿**线往镇宁自治县**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线**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该车所载沙石掩埋由被害人马某甲驾驶并载有被害人马某乙的贵G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马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甲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马某乙无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害人马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75.53mg/100ml,被害人马某甲系胸腹部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马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交通事故前期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车辆鉴定照片、安顺市西秀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
检察官助理 罗琪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因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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