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3********,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乡**村**号,无前科。202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9时10分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晋L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LW***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1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路段431KM+600M 处,超过该路段限速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时,未确认超车所需安全距离,致使两车相撞,发生致刘某甲当场死亡、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车人刘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2报警电话及拨打120急救电话, 然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头颅骨粉碎凹陷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乙构成轻微伤。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检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未按规定超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并获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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