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号,现住址: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10时45分许,在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罗铧线罗小线交通岗,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辽K****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K****挂号挂车,在交通岗信号灯绿灯状态下由西向东行驶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那某甲骑行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那某甲经辽阳市急救中心确认当场死亡,自行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法医)字[2020]1031号鉴定文书:死者系因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9日,李某某与那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李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以外一次性赔偿那某甲近亲属85000元,同日那某甲近亲属收到赔偿款85000元并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李某某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某于立案当天得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保险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张刚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审前调查报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