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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苏G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宿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烧香河闸南侧路段时,车辆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甲(男,52岁)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相撞,致徐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法医鉴定:徐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甲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0年11月22日,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乙、黄某某、惠某某、徐某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黎黎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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