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9****小型普通客车由重庆市开州城区往云阳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开州区省道102线248千米+200米路段,遇被害人刘某某在车行前方右侧同向步行,因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及时观察车前情况,确保安全行驶,致渝F9****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万州区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特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在现场等待后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刘某某近亲属人民币4.4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近亲属人民币2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车辆、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兰
检察官助理 徐娜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78303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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