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A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江津区五龙路双石路段时,越过中心黄线与对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渝C5****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胸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刘东方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82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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