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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54********,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号,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8时15分,无有效驾驶证件的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电力大道向交通局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电力大道电力局公交车站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黄某某受伤倒地,二轮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后黄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事实;

3.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证实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酌情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锴

检察官助理:王通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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