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 月24 日17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独自驾驶渝D 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铜梁区虎峰镇出发向铜梁城区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白龙大道水务局公交站人行横道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2月24 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临床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联系电话1911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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