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6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金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沙县沙土镇街上往金沙县沙土镇方林村方向行驶。当日18时58分,行驶至金沙县沙土镇合群村马料河(三杨线)路段时,将行走在公路上的被害人某某甲撞倒。事故发生后,某某甲被送往遵义医学院抢救,由于需进行手术救治,且救治成功几率不大,某某甲家属放弃救治,并将某某甲拉回家中。2020年1月16日2时43分,某某甲于家中死亡。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积极配合民警勘查现场,后随同120救护人员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离开医院准备筹钱医治被害人。2020年1月16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金沙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金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 物证:金沙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陶某某某某乙某某丙等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壹册共计17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