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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铁力市**公交公司**,住铁力市铁力镇金城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1室。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4月22日

2020年6月5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F****2号8路公交车沿王卫路由王杨往铁力方向行驶至464公里+300米路段路口处右转时,将右侧同方向被害人褚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刮倒后,客车右后轮将倒地的褚某某头部辗轧,造成褚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褚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证据清单

1.书证

侦破经过(√)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

谅解书、赔偿协议(√)

2. 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代某某、王某某等6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罪名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自首(√)

量刑建议

有期

徒刑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备    注

1. 被告人李某某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钊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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