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4月8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照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太乙宫街办华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北口,由于观察不周直接撞于路北道沿,造成摩托车上乘坐人郭某某受伤,郭某某于2014年3月2日在家中死亡。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郭某某生前颈髓损伤属重伤。经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6、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6月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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