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2********,汉族,大学本科,党员;职业:新疆红旗坡**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001市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9.56mg/100ml,)超速:(车速:98km/h,限速40km/h)驾驶套牌新A5****号保时捷卡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阿克苏市**农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7km+128.8m处路段时,碰前方同方向路边停驶状态下的无号牌轮式铲车,后又碰撞坐在路中央的被害人郭某某,致郭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因惧怕被殴打钻进果园躲藏起来,经民警电话教育,李某某在约定的地点上警车接受调查。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130万元,赔偿赵某某1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春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3 ;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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