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村**组**号。2015年10月21日因失火被陇县森林公安分局罚款1500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C****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陇县神固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曹家湾镇曹家湾村委会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曹某甲、曹某乙相撞,致曹某甲当场死亡,曹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甲生前在2020年5月5日15时10分许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被致成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双侧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曹某乙生前在2020年5月5日15时10分许交通事故中遭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颈椎骨折,颈髓完全离断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甲、曹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曹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忠亭
检察官助理:范 玮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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