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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3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2012年11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8日8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C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柳林村口处,将路上行人吴某某碰撞,致吴某某受伤,李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吴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某于同年5月9日13时许到交警队投案。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吴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

经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证人乔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

8、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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